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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湛民二初字第426号
  •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63年1月4日出生。

  • 被告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陶**,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威

  • 审判员刘新

  • 人民陪审员马少培

  • 书记员高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