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温想与被执行人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德城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代**,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河南省水城市黄口乡何桥村大曹庄南组54号。
申请执行人:温想,女,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周**,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高树村周庄组25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树龙
审判员康建生
审判员胡东
书记员谢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