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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代**、温想与被执行人周**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温想与被执行人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德城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德城执字第1563号
  •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代**,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河南省水城市黄口乡何桥村大曹庄南组54号。

  • 申请执行人:温想,女,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址同上。

  • 被执行人:周**,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高树村周庄组25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树龙

  • 审判员康建生

  • 审判员胡东

  • 书记员谢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