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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官志超与被执行人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官志超与被执行人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乾执字第149号
  •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官志超,乾安县人。

  • 被执行人张**,乾安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民

  • 审判员王清江

  • 助理审判员孙德重

  • 本件与原本一致

  • 书记员张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