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官志超与被执行人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官志超,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张**,乾安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永民
审判员王清江
助理审判员孙德重
本件与原本一致
书记员张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