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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9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执字第0966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陈**。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明伟

  • 代理审判员乔伟

  • 代理审判员郑雅琴

  • 书记员尚家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