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唐**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16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岳洪新。
委托代理人:秦赟。
被告:唐山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祝。
委托代理人:王晓冬。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李永顺
代理审判员张余
书记员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