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屈登判、马和英、屈**、屈**、屈**与谭**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屈登判。
申请执行人马和英。
申请执行人屈**。
申请执行人屈招弟。
申请执行人屈**。
被执行人谭**。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拓基
书记员许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