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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张*、中国人寿**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张*、中国人寿**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603民初162号
  •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

  • 被告张*,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

  • 被告中国人**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智勇

  • 审判员唐建

  • 审判员王淑静

  • 书记员赵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