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乔**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顾**,男,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被告乔**,男,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锐
书记员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