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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乔**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乔**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224民初20号
  •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顾**,男,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 被告乔**,男,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锐

  • 书记员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