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刘**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菏民一终字第1033号
  • 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农民。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农民。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浩

  • 代理审判员王令己

  • 代理审判员单硕

  • 书记员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