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许**与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2568号
  •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

  • 被告韩*。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云山

  • 书记员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