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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姜万*犯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姜*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9日,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被告人段*甲通过杨*借到河南中**限公司、河南天禹**责任公司和湖北祥**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准备参与该工程第二标段投标,最终实际参与投标的只有河南中**限公司。被告人姜*通过段*乙(另案处理)借到湖北盛**程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禹**限公司、湖北中**程有限公司和宜昌晟**责任公司五家公司资质也准备参与该工程第二标段的投标,最终除宜昌晟**责任公司外,另外四家公司均参与投标。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姜*在得知被告人段*甲与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后,主动邀约段*甲就竞标事项进行商谈,二人相互约定,段*甲向姜*支付25万元,让河南中**限公司顺利中标,由段*甲负责施工。被告人段*甲于2012年12月16日、18日和19日向被告人姜*共计支付25万元。为确保段*甲所持河南中**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姜*与段*甲商定将姜*所借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参考最高限价报上顶。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姜*将与段*甲商定后的投标报价通过段*乙分别报给其所借四家资质公司的标书制作人,由标书制作人制作标书投标。2012年12月20日,该工程开标,只有段*甲借用的河南中**限公司、姜*借用的湖北盛**程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禹**限公司和湖北中**程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参与第二标段的开标。2012年12月25日,该工程第二标段评标结果公示,湖北盛**程有限公司以399.997788万元的价格成为拟中标单位。当日下午,被告人段*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姜**归案后,英山县公安局将其非法所得25万元予以扣押。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段**和姜*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段某乙、冯**、何*、杨*、彭*、汪*、韩*、吴**、吴**、陈*、冯**、周*的证言;3、检查笔录;4、银行凭证、收条、借条、招投标资料等书证;5、视听资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姜*用借用的公司资质投标,且在招投标过程中,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确定特定中标人,姜*从段**处非法获利25万元,情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姜*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此次投标已作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被告人段*甲通过杨*借到河南中**限公司、河南天禹**责任公司和湖北祥**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准备参与该工程第二标段投标,最终实际参与投标的只有河南中**限公司。被告人姜*通过段*乙(另案处理)借到湖北盛**程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禹**限公司、湖北中**程有限公司和宜昌晟**责任公司五家公司资质也准备参与该工程第二标段的投标,最终除宜昌晟**责任公司外,另外四家公司均参与投标。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姜*在得知被告人段*甲与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后,主动邀约段*甲到英山县“吉司利”茶楼二楼就竞标事项进行商谈,二人相互约定,段*甲向姜*支付25万元,让河南中**限公司顺利中标,由段*甲负责施工。被告人段*甲分别于2012年12月16日、2012年12月18日和2012年12月19日向被告人姜*共计支付25万元。为确保段*甲所借用的河南中**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姜*与段*甲商定将姜*所借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参考第二标段的最高限价报上顶。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姜*将与段*甲商定后的投标报价通过段*乙分别报给其所借四家资质公司的标书制作人,由标书制作人制作标书投标。2012年12月20日,该工程开标,只有段*甲借用的河南中**限公司、姜*借用的湖北盛**程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禹**限公司、湖北中**程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参与第二标段的开标。2012年12月25日,该工程第二标段评标结果公示,湖北盛**程有限公司以399.997788万元的价格成为拟中标单位。当日下午,被告人段*甲被抓获归案。2013年1月1日,被告人姜**被抓获归案。2013年2月1日,英山县公安局将姜*所得25万元予以扣押。2013年2月18日,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对该工程第二标段进行二次招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段*乙,男,证实: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在网上出来后,大概在2012年11月下旬,姜*打电话给我,说他想参与这个工程的投标,但他既没有成立公司又没有施工资质,想让我帮他借几家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用于投标。我一共借了五家水利施工工程公司的资质给姜*用于参与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二标段投标。我跟各借出资质的公司联系后,叫他们按要求制作标书,到开标的前一天,我再把各公司应报的投标报价分别用电话告诉报给标书制作人。姜*打电话告诉我各公司应报的投标报价,我觉得这个投标报价太高了就问为什么,姜*叫我莫管。

2、证人冯某甲,男,证实:2012年12月15日下午2点钟段*甲和姜*在“吉司利”茶楼二楼临街的包间商谈二标段投标的事情,最后两人确定工程由段*甲来做,段*甲支付姜*25万元。

3、证人何*,男,证实:2012年12月初的一天,和我们公司平时关系很好的湖北**有限公司的段*乙经理打电话到我们公司市场部,说“最近英山县有一个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希望借用一下你们公司的资质帮我投下标”,因为平时大家的关系很好,我就表示同意帮段*乙去投下标。

4、证人杨*,男,证实:2012年年底的时候,段某甲找到我,叫我帮他联系借几家公司参与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投标。我就和河南中**限公司工作的彭*联系,说我有个朋友要参加英山小农水项目的投标,叫彭*帮忙借几家公司资质给我朋友参与投标,彭*就答应了,随后帮段某甲借了三家公司资质。

5、证人汪*,男,证实:我实际负责河南中**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运作和经营。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我红安的老乡杨*就找我,要我帮忙借几家公司资质参加投标,我答应后就叫杨*直接跟我老婆彭*联系。我记得帮杨*借到三家公司资质。

6、证人韩*,女,证实:我是河南天**有限公司职员,现在常驻湖北分公司,主要负责工程招投标这一块。大概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公司老总安排我参加黄冈一个小农水项目的投标,我就购买招标文件,并在网上先报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至于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哪里来的,是我们公司自己出还是别人打给我们公司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因我公司项目经理没有时间参加不了开标,最终放弃了投标,也没有制作标书。

7、证人吴某甲,男,证实:我是湖北**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主要是负责工程施工。2012年年底的时候,湖**九公司的段*乙叫我到黄冈去代表公司开个标。我到黄冈参加这次投标,吃饭、住宿有人接待,肯定是帮别人投标。

8、证人吴某乙,女,证实:我是湖北禹**公司办公室主任,主要是负责标书制作。大概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湖北**有限公司的段*乙打电话我,叫我帮个忙参加黄冈一个小农水项目的投标。这个项目的标书是我制作的,投标报价是段*乙定的,开标会是我们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去参加的。

9、证人陈**,男,证实:我是湖北中**程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主要负责工程投标、施工这一块。大概2012年年底的时候,段某乙找我,叫我帮个忙用我公司资质参加黄冈一个小农水项目的投标,我同意了。我跟段某乙是同学,我有项目经理证,在黄冈市黄州区开标时,我还到场参加了开标。

10、证人冯某乙,男,证实:我记得是一个下午两三点钟左右,我和朋友在“吉**”喝茶,遇到姜*、冯**和段*甲。他们在谈事情,我时不时的听到一部分,具体是什么不是很清楚。后来姜*叫我和段*甲到银行去取十万块钱的现金,取出来后段*甲把钱给我,我没有收,一起又回到“吉**”。段*甲把钱就在桌面上,姜*打条子,我就去结账了。

11、证人周*,女,证实:段*甲是我丈夫,我们结婚有十几年了。在段*甲被公安局拘留后,我在段*甲放在家里房中抽屉里的包中找到了一张姜*2012年12月16日出具的收条“收到现金壹拾万元正”。段*甲被拘留的第二天,段*甲的老表冯某甲交我一张借条,对我说“这是姜*写给段*甲的条子”,再没有说其他的话。借条上写有“借现金壹拾伍万元正”,落款为姜*,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

二、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段*甲执行拘留时,检查被告人段*甲随身携带物品,在段*甲使用的iphoe手机内发现段*甲、姜*串通投标案的相关照片及录音;在段*甲驾驶的“鄂J”黑色“爱丽舍”车的副驾驶工具箱内,发现段*甲、姜*串通投标案相关的纸质材料三份。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文件予以扣押,并制作了清单。

三、书证。

1、被告人段*甲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交易凭条、结算业务申请书等13纸。

2、被告人姜*出具的“收到现金壹拾万元正”收条一纸和“借现金壹拾伍万元正”借条一纸。

3、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被告人段**、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段**、姜*无犯罪前科记录的证明二份。

6、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姜*退赃款贰拾伍万元清单一份及湖北省非税收入收据一纸:没收非法所得250000元。

7、英山县司法局出具的(2015)**社调字第5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段*甲此次涉嫌串通投标罪,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8、英山县司法局出具的(2015)**社调字第5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姜*具备社区管理条件,基本生活费用有保障,有固定居住场所,社区矫正基础条件健全。

四、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从扣押的被告人段*甲iphoe手机里提取的录音资料,并记录成光盘和制作成书面材料。证实:被告人段*甲、姜*参与英山县小农田水利工程竞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全部谈话内容。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段**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2年阳历11月19日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看到英山县西河金铺至石镇的小型农田水利治理项目的招标公告,就想参与一下。后我就找到我一个叫杨*的亲戚,杨*就给我介绍了一个叫彭*的人。我和彭*在电话中联系好:“每借一家公司的资质,二万六千块钱包干,标书由借用资质的公司负责制作,并指派项目经理到现场投标,投标保证金由我自己负责”。我本想借三家公司资质,但报名真正只借到一家公司的资质,我借的这家公司是对金铺至石镇的小型农田水利治理项目的二标段进行投标。

在开标的前几天,我接到姜*打来的电话,约我在“吉司利”茶楼见面谈一下工程竞标的事情。我应约进行了商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姜*将他借到的几家公司的资质让给我,我付给姜*二十五万元。2012年12月16日上午,我在英山**作银行温泉分行,取了10万元钱出来,在“吉司利”茶楼当着冯*的面给姜*的,他当时打了收条;2012年12月18日晚上,我又通过工商银行的取款机转了5万元钱给姜*;2012年12月19日上午,我又在温泉信用社转了10万元钱给姜*。我和姜*商量想让我借的河南中原中这个标,后来姜*说把他卖给我的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都报上顶,也就是最高限价四百万元基础上,稍微下调一点,叫我自已定我借的河**公司的投标报价。

开标那天,竞标二标段的公司除了我的公司外,其他的四家公司都是姜*的,一共五家公司参与投标,实际上这五家公司无论谁中标,最后实际上都是我中,由我实际负责施工。开标的时候我没有去现场,我借的河**公司的项目经理杨*到场了,是我到武汉将他接到黄冈,并安排吃饭和住宿的。

2、被告人姜*的供述和辩解:我在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建设项目二标段招标时,叫段*乙帮我借了五个公司的资质准备参与投标,后我听说河南**限公司也参与投标了,知道是冯**的老表段*甲借的资质。我就和冯**约好在英山县“吉司利”茶楼见面,我们谈妥将这五家公司资质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段*甲。段*甲当天就交给我10万元。后来又分两次转了我15万元。

标书由我借资质的公司负责制作,投标报价都是段*甲定的,定好后告诉我,我再告诉段*乙,由段*乙转告给做标书的公司。我和段*甲协商时,想让段*甲借的河南中原中这个标,所以我借的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都上顶,也就是在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四百万元的基础上,稍微下调一点,段*甲他们自己定他们借的河**公司的投标报价。

实际上这次参与开标的公司只有五家,其中由我借的四家,段某甲借的一家,无论哪家公司中标,最后都是由段某甲实际负责施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姜*用借用的公司资质投标,且在招投标过程中,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确定特定中标人,姜*从段**处非法获利25万元,损害了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姜*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段**、姜*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姜*通过串通投标取得的中标最终被确认无效,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法可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段**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认为姜*具备社区管理条件,基本生活费用有保障,有固定居住场所,社区矫正基础条件健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姜*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89号
  •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串通投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段*甲,个体。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3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姜*,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1月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玲

  • 审判员王贞贞

  • 人民陪审员朱启志

  • 书记员蔡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