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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务所与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事务所与被告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虎商初字第01512号
  •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堍律师楼。

  • 负责人柳**,该所主任。

  • 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英卫

  • 书记员陈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