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金**,哈尔滨市公路管理总段,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果园村村民委员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金**、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店村委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金**在原审起诉称,2014年5月28日下午,金**驾驶自用黑AMA820号丰田轿车行至阿玉路林业检查站至果园村(现改为全店村)路段一百多米处,被路边树木折断砸中车身,造成车身多处受损,风挡玻璃破碎,经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3348元,保全证据花费200元,合计13548元。该路段的路边树归全店村委会及孙**共同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路边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树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因此,请求判令孙**赔偿金**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3548元,孙**与全店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孙**在原审答辩称,金**去找过孙**汽车砸坏了,也没拿出什么证据,孙**不承认这个事实。

全店村委会在原审答辩称,村委会什么事都不知道,也没有找过村委会,村委会不认可。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金**于2014年5月28日下午,驾驶自用黑AMA820号丰田轿车去阿城区玉泉街,在车行至阿城区亚沟检查站右转100米左右处,车在行驶中被路边大树折断砸到车的风挡及机器盖子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结果,当时乘车人有徐某某,车被砸后金**当时找亚沟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片并出具了现场记录证明,金**垫付修车费用13348元,拍现场照片费用200元。金**请求孙**与全店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金**汽车损坏垫付修理费13348元,现场拍照片费用200元,孙**与全店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金**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全店村委会所有的,由孙**承包经营管理的路边林木折断,将金**驾驶的自用黑AMA820号车辆砸坏,金**自行垫付维修汽车费用13348元,为保存证据拍照片费200元,金**无过错,孙**与全店村委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金**请求孙**赔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维修车辆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金**金**车辆损害维修费用11868元;二、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街全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金**负担8元,二孙**负担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的事实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原审认定金**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全店村委会所有的,由孙**承包经营管理的路边林木折断,将金**的车辆砸坏,应属交通事故。其处理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而不能由其他部门实施。司法所不是有权机关,本身无权处理,没有资格做出证明。金**在原审中提出的照片九张,证明不了金**车辆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谁的树木砸坏的事实。其它证据也只能证明其车辆受损,根本证明不了孙**经营管理的树木致其车辆受损。证人徐某某,不仅是乘车人,且与金**有亲属关系,原审法院在没有其它有效证据印证情况下,仅凭唯一一份主观性极强且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即认定孙**经营管理的树木砸坏金**车辆,违反了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2、原审认定的事实违背生活常理。金**称2014年5月28日发生事故,直到发生事故后一个多月才找到孙**,这明显不合乎常理;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本案中金**没有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2、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0条做出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在基本事实没有得到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推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是严重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l2月5日所作的(2014)阿**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改判孙**对金**车辆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上诉费由金**承担。

金**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

全店村委会未提出上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金**举示2014年5月29日对孙**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发生事故的第二天,金**方就找到了孙**,孙**向其提供了一份承包协议书。

孙**质证意见为:是孙**本人签字,但金**没有权利对孙**进行询问。

全店村委会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因孙**对其本人签字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孙**与全店村委会在二审诉讼中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在车辆被树木砸坏后,经其申请,由亚沟司法所到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现场记录证明》。该证明是亚沟司法所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出具的现场认证,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出证人具某某,而孙**亦无相反证据推翻该现场记录证明。故亚沟司法所出具的现场证明具有证明效力,原审判决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孙**主张亚沟司法所没有权利出具证明的理由不成立。金**在本院审理中已提供证据,证实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既找过孙**,孙**向其提供的协议书证明了肇事树木系归全店村委会所有,由孙**承包管理。上述证据互相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金**车辆系被孙**承包管理的树木所砸坏的事实。孙**上诉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孙**的上诉主张不成立。金**在原审提供的公证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均是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据,孙**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上述证据对金**车辆的受损程度具有证明效力。原审判决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作为林木所有人的全店村委会及作为林木承包管理人的孙**,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金**发生的损害没有过错,故原审判决孙**和全店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536号
  • 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 委托代理人史纪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 被上诉人(原审金**)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街全店村。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柳波

  • 审判员唐玉贵

  • 代理审判员崔宁

  • 书记员于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