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代理人于凤艳,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全,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商玉风
书记员闫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