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王*与被告管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0951号
  •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 委托代理人于凤艳,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管全,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商玉风

  • 书记员闫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