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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弥莲草、王*、王**与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弥莲草、王*、王**与被执行人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弥莲草、王*、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武民初字第000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赔偿剩余案件款48655.02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8)长武民初字第0000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08年4月3日申请人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赔偿各种损失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08355.02元。经本院多次执行,先后给付申请人59700元,同时告知申请人下余款项48655.02元待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申请人赵**于2016年1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剩余款项,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该案于2015年11月报请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救助四名申请人40000元。四名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剩余的8655.02元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8)长民初字第0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428执10号
  •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赵**,女。

  • 申请执行人弥莲草,女。

  • 申请执行人王*,女。

  • 申请执行人王**,男。

  • 被执行人张*,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庚科

  • 审判员李潭萍

  • 审判员任秀丽

  • 书记员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