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农世锋、王荣员、王**、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被告农世锋,农民。
被告王荣员,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农启红
书记员陆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