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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山开平支行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总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唐**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初字第1413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山**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 法定代表人:戴**,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 负责人:徐**,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刘振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法律顾问。

  • 委托代理人:刘佐新,该行副行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金靓靓

  • 书记员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