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山开平支行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总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唐**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山**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负责人: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佐新,该行副行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