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陈爱玲,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张玉晓
书记员董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