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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94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

  • 委托代理人陈爱玲,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吴**,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廷峰

  • 代理审判员马俊顶

  • 人民陪审员张玉晓

  • 书记员董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