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经理。
被告上海钢**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亦凡。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煜
书记员常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