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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贷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象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罪犯姚**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姚**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8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0号
  • 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贷款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姚**。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曙光

  • 审判员廖军

  • 审判员谢国泉

  •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