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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胶商初字第2153号
  •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住胶州市。

  • 被告李*,女,汉族,住胶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盛磊

  • 书记员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