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陶**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二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理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关德全
审判员朱晓青
代理审判员高华
书记员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