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业有限公司、李**因与被上诉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5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福**业有限公司、李**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南**有限公司、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陈杰
代理审判员胡欣
书记员徐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