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鑫源**聊城分公司与被告巩*、赵*、陈**、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鑫源**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山东鑫**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16号。
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倩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被告赵*,女,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被告陈**,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被告巩*,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敏
书记员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