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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源**聊城分公司与巩军、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鑫源**聊城分公司与被告巩*、赵*、陈**、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鑫源**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聊东商初字第2148号
  •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山东鑫**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16号。

  • 代表人王**,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海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郭倩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巩*,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 被告赵*,女,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 被告陈**,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 被告巩*,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唐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敏

  • 书记员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