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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被扣10分,2014年2月25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4年7月25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4年8月25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4年11月6日因与他犯争执被扣1分;2015年1月9日因偷他犯做好的变压器被扣2分;2015年6月29日因不能背诵《互监组制度》,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考核期间累计被扣10分,其中一次性被扣3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637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邓小运,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