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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2)倴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7月29日,获考核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6775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发

  • 代理审判员龚倩

  • 代理审判员钱娜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