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2)倴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7月29日,获考核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刘**。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龚倩
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