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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桂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04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陆**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88.80分,并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陆**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32号
  • 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陆**。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建朝

  • 审判员蔡明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