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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惠相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惠相犯失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惠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1月11日通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2015年12月1日阅卷完毕。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覃惠相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覃惠相在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泗河屯面先岭山脚的木头埌田里烧杂草时,因风将火吹到面先岭的林地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平南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调查,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65亩。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火灾调查报告、火灾位置图,证人蒙*、李*、梁*、陆**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惠相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惠相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覃惠相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亩,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覃惠相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覃惠相上诉称,其在木头埌田里烧草没有失火烧上山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亩不是其在田里烧杂草引起,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覃惠相诱供。(2)上诉人覃惠相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与其供述不符,申请对上诉人覃惠相的精神状态重新鉴定。(3)除上诉人覃惠相的供述外,证人的证言是传来证据,本案事实不清。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相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6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原判定性准确。对上诉人覃*相提出其在木头埌田里烧草没有失火烧上山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亩不是其在田里烧杂草引起,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的上诉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除上诉人覃*相的供述外,证人的证言是传来证据,本案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蒙*、李*、梁*均证实他们见到案发当天上诉人覃*相在田里烧杂草,后引起山林火灾;上诉人覃*相亦曾供述其在田里烧草,后因火势太猛控制不住,火烧到面先岭等周边山林造成森林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面先岭发生森林火灾。证人证言与上诉人覃*相有罪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森林火灾是由于上诉人覃*相烧杂草所引发。上诉人覃*相由于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以失火罪对其定罪处罚。上诉人覃*相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覃*相诱供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覃*相到案后所作的供述均是由有法定职权的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依法搜集,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覃*相有诱供行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覃*相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与其供述不符,申请对上诉人覃*相的精神状态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委托南宁**民医院对上诉人覃*相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该院关于上诉人覃*相无精神病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覃*相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亩,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据上诉人覃*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覃*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贵刑一终字第74号
  • 法院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失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惠相,农村居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黄**,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仪

  • 代理审判员徐江杰

  • 代理审判员杨华卿

  • 书记员梁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