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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X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X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米XX因之前割放于周庄村小沟东自家农田里的四亩粟子被牲畜糟蹋严重,遂产生投撒毒药进行阻止的想法。于是被告人米XX用自己家旧存的“3911”农药拌了一碗玉米粒,投放到了小沟东耕地边。之后,被告人米XX在村里边用喇叭多次告知村民自家地里投放毒药一事。次日16时许,被害人米XY的羊群在周庄村东米XX地里吃了投放的毒玉米粒后,有27只绵羊被毒死。

事发后,被告人米XX赔偿米XY经济损失18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米XY的陈述,证人张XX、刘XX、米YY等人的证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被告人米XX的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XX故意在自家地边投放具有毒害性的物质,并致羊只死亡,虽然是为阻止牲畜继续侵害其农作物、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为,但其行为具有公共危害性,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米XX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致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米X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应刑初字第105号
  •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米XX,男,193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义井乡周庄村人,文盲,农民,住周庄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于2014年10月8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伊维俊

  • 审判员孙育青

  • 人民陪审员安建英

  • 书记员段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