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成**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长海,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
被告成**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邱盛林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