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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成**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流民初字第1398号
  •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黄长海,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

  • 被告成**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邱盛林

  •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