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储**与原审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杭**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建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储**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58895.88元;二、驳回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9元,由原告储**负担108元,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负担3321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本院发现原判决法律适用不当,造成实体处理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造成实体处理有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审原告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俊,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前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济文,系原审被告公司副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纲强
审判员吕兆荣
代理审判员周煜
书记员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