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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与侯**、侯**交通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阿**申请侯**、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库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委托代理人阿**与本案被执行人侯**、被执行人侯**的委托代理人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侯**、侯**于2016年1月26日一次性支付案款2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阿**对剩余款项601512.08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阿**委托代理人阿**遂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库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库执刑字第36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阿**,男,维吾尔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库车县。

  • 委托代理人阿不拉米吉提,男,维吾尔族,1951年6月5日出生,住库车县。

  • 被执行人侯**,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

  • 委托代理人侯明臣,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

  • 被执行人侯**,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健

  • 代理审判员姜群英

  • 代理审判员岳岚

  • 书记员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