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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山东省**民法院作出(1999)烟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建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年七月六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00)鲁*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二○○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二○一三年十月二十王日,经济**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建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6刑更3号
  • 法院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马建成,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维华

  • 审判员王胜伦

  • 审判员张魁海

  • 书记员张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