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山**有限公司与优普电**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山**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优普电**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5408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23135271030000001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杰,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伟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优普电**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石安,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杨孝伟
书记员汪玺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