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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7日作出(1999)南市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民法院于1999年9月1日作出(1999)桂刑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43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9年5月29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6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68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三天(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2刑更237号
  • 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熊立群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