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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与张*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211号
  •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路西侧工业园5号。

  •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唐建中,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建春

  • 书记员吴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