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路西侧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中,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建春
书记员吴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