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10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秦祝平。
委托代理人王昊。
被告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凯
书记员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