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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樱**限公司与无锡可**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10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585民初135-1号
  •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

  • 委托代理人秦祝平。

  • 委托代理人王昊。

  • 被告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晓凯

  • 书记员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