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因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桂**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陈**,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桂蓉辉
书记员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