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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因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桂**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003民初194号
  •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 被告:陈**,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桂蓉辉

  • 书记员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