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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限公司与山东大**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7元,减半收取352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诸城商初字第401号
  •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济南**限公司。

  • 被告山东大**限公司。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春晖

  • 书记员张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