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4149号民事调解书李**与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因被执行人高**暂无履行能力,对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高**,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长山代理审判员朱洪日代理审判员周科
书记员仇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