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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4149号民事调解书李**与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因被执行人高**暂无履行能力,对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执字第02509-2号
  •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 被执行人高**,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长山代理审判员朱洪日代理审判员周科

  • 书记员仇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