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穗黄法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0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男,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功庆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