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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绑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74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何**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20.9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2刑更26号
  • 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绑架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龙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