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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补铲车带及买轮胎,合计共欠原告款17950元,被告并于2015年1月15日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79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欠原告17950元属实,我也承认。但是今年形势不好,没挣到钱,所以就欠下了。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欠条1份。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补铲车带及买轮胎,合计共欠原告款17950元,经双方核算,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为原告写下欠款17950元的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7950元属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欠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7950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17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赤民初字第904号
  •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周**,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秀荣

  • 书记员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