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双犯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熊*双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熊*双犯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熊*双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9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熊秋双。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曙光
审判员廖军
审判员谢国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