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20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于2014年9月为李*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男,1987年5月1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高振洲
审判员李大卓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