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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毕*于2015年12月9日以被告人杨**诬告陷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毕*控诉被告人杨*在接受纪委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捏造自诉人收受其贿赂的事实。经查,被告人杨*是在有关机关向其调查时所作的陈述,是履行证人作证的义务,且本院(2010)黄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事实已作认定,且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现毕*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认为不属实,并以此为由对杨*提出控告,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毕*对被告人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黄刑初字第00108号
  •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诬告陷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毕*,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 被告人杨*,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俊平

  • 审判员曹繁荣

  • 人民陪审员朱福红

  • 书记员汪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