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毕*于2015年12月9日以被告人杨**诬告陷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毕*控诉被告人杨*在接受纪委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捏造自诉人收受其贿赂的事实。经查,被告人杨*是在有关机关向其调查时所作的陈述,是履行证人作证的义务,且本院(2010)黄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事实已作认定,且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现毕*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认为不属实,并以此为由对杨*提出控告,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毕*对被告人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毕*,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人杨*,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俊平
审判员曹繁荣
人民陪审员朱福红
书记员汪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