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灶诉被告王国志、第三人张**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灶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5元,减半收取8477.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葛**,男。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常秀婷,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浩侠,男。
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典亚丽,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会英
审判员薛霞
审判员吴林林
书记员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