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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王**、第三人张**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灶诉被告王国志、第三人张**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灶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5元,减半收取8477.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卫民初字第1020号
  •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伙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葛**,男。

  •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

  • 委托代理人常秀婷,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胡建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张浩侠,男。

  • 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典亚丽,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会英

  • 审判员薛霞

  • 审判员吴林林

  • 书记员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