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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上诉人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代理审判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庞**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梁*,上诉人凌**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庞**290元,退回上诉人凌**2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461号
  • 法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庞**。

  • 委托代理人:庞祖升,农民。

  • 委托代理人:梁琦,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一审被告):凌**。

  • 委托代理人:凌广才。

  • 委托代理人:林旺,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海欢

  • 审判员邱汉荣

  • 代理审判员陈贤

  • 书记员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