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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植**合伙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植**归还尚欠本金62650.97元及利息给黄**,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08)浔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浔执恢字第76-1号
  •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董**。

  • 被执行人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满芝

  • 审判员杨礼添

  • 代理审判员薛寒非

  • 书记员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