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植**合伙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植**归还尚欠本金62650.97元及利息给黄**,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08)浔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董**。
被执行人植**。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满芝
审判员杨礼添
代理审判员薛寒非
书记员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