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庄诉被告张**、第三人宿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3元,减半收取1133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居民。
被告张**,居民。
第三人宿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辛晖
人民陪审员张明文
人民陪审员耿立兵
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