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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庄诉被告张**、第三人宿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3元,减半收取1133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沭开民初字第02130号
  •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伙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居民。

  • 被告张**,居民。

  • 第三人宿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辛晖

  • 人民陪审员张明文

  • 人民陪审员耿立兵

  • 书记员许静